江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法

副标题:
(时间:2013-01-09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

 2000.07.28  


分类号:C7220200001

篇名:江西省风景名胜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007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旅游 

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所属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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